厦门市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我们要了解1.厦门翔安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2.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3.厦门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咨询电话;5.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址;6.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地点;7.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办理;8.代办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区别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取代。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决定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停止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代替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是说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证了,如果您想开饭店、生产销售食品那么您就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并且食品经营许可证也由之前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了,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证资质,这样大大节省了注册公司的流程,提高了效率。
现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把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都统一归类成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只是经营范围不同,批完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再增项即可,到时候营业执照上就会显示您是销售预包装食品还是餐饮服务或者是其他类别,如果您想销售酒水,那么您就需要在销售范围上增加酒类销售。
所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两者大致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随着制度改革前者取代了后者,都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的。
厦门翔安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二步:厦门市翔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总队收到《受理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后,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三步: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单纯办理此证是免费的,国家不收取任何费用。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本市商事主体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学校(含托幼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教育(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复印件。
-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
-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仓库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基本信息;
-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
- 3.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 (1)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 (2)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 (3)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 (4)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要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 (四)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
-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原件;
-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或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 )复印件(本市生产单位的商事主体免于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或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 )复印件);
- (七)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 (八)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保健食品的,按规定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但要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市零售药店免于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九)开展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 1.需提供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 2.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清单;
- (十)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经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固定的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位置图、产品陈列(摆放)设施示意图原件、与生产者或者供应商关于储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 (十一)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企业逐页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复印件,由办理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温馨提醒:申请餐饮业及单位食堂项目的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请向环保部门咨询办理。违反厦门市餐饮禁设地址、禁设项目规定的餐饮经营单位将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厦门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592-7688026
投诉、监督电话:0592-7889080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址
- 1、翔安区政府网站:http://www.xiangan.gov.cn/
- 2、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翔安区网站:http://xmxa.fjbs.gov.cn/>
- 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xm.gov.cn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地点
-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办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办理
厦门翔安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暂不提供网上提交申请,需办理的请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申报
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查询
查询厦门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网址:http://public.fjfda.gov.cn:8070/webSiteController/view.do?navTarget=website/xkcx/xkcx_search&tabFlag=food 输入要查询的公司名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查询。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
- 一、如果是厂家销售的这种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也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二、如果是经销者经销的按《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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